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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为迅速解决法律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案件提供了条件,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根据二年多来的司法实践,由于《民诉法》规定督促程序为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又明确规定,对依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因而造成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支付令不服而求告无门,这种局面不利于纠纷的公正、合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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