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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国人民銀行关于国营企業流动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补充規定
摘 要:
1958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問題和国营企業流动資金問題的規定中,确定国营企業的流动資金一律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过去国家財政撥給国营企業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轉作人民銀行的貸款,統一計算利息。为了正确地执行国务院的这个規定,对国营企業流动資金的管理,补充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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