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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姓名:程排超  蒋红珍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律系,江苏,浙江,310027
摘    要:本文认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应同时具备重作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并就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期限、程序等问题作了探讨.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重作 前提 规制
文章编号:1007-8207(2001)05-0040-03
修稿时间:20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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