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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争议
作者单位:琼中法院
摘    要:2004年1月13曰,被告符成义驾驶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琼中分公司的琼D30552号大客车由琼中县汽车站驶往儋州市那大镇,该车途经琼中县乌那线23KM+40M处时,与王泰东搭载王兴月的琼DK2715号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泰东当场死亡,王兴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琼中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泰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成义负次要责任,王兴月无责任。

关 键 词: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  汽车运输总公司  事故责任认定  琼中县  交警大队  次要责任  儋州市  汽车站  大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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