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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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琼中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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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月13曰,被告符成义驾驶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琼中分公司的琼D30552号大客车由琼中县汽车站驶往儋州市那大镇,该车途经琼中县乌那线23KM+40M处时,与王泰东搭载王兴月的琼DK2715号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泰东当场死亡,王兴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琼中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泰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成义负次要责任,王兴月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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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 汽车运输总公司 事故责任认定 琼中县 交警大队 次要责任 儋州市 汽车站 大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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