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兼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几个问题 |
| |
作者姓名: | 吴建斌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 |
| |
摘 要: |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和股东会中心主义、设置“公”、“私”股份藩篱等不合理之处,结合世界各国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指出,应及早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取代公司法人财产权,彻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取代股东会中心主义,并切实加强监事会和个别股东的监督权,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股份的“公”、“私”壁垒,实现公私股份相互流通转换,促进股票市场的统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突破,我国的公司立法才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的法律基础
|
关 键 词: | 现代企业 科学法律基础 公司法 改进对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