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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创作成果”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
作者姓名:张玲  王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动物创作成果只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因而,不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作品。其在性质上属于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符合财产化条件。动物作为非理性生物成为法律主体,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障碍。但是,动物又不同于作为创作工具的一般物,它具有思维能力,因而,其创作成果不能直接归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权利归属的标准是对动物创作成果有实质性投资。基于动物创作成果与著作权法保护信息在表现形式上的一致性,建议采取邻接权保护模式。

关 键 词:动物创作成果  可财产化信息  实质性投资  邻接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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