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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
摘    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市辖区9人至21人;"的规定,修改为:"市辖区9人至21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至多不超过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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