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被低价卖出该不该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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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丁海明读者:彭某委托高某卖掉电视机,双方形成委托关系,订立了无偿的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高某违反了委托合同的基本义务,与第三人梁某相互恶意串通,以低价将电视机卖与梁某,并欺骗委托人彭某。彭某在其欺骗下,才作出了降价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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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损失 电视机 低价 委托合同 委托人 《合同法》 受托人 委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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