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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
作者姓名:
郭春风
作者单位: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 副主任
摘 要: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关 键 词:
《海商法》
中国
当事人
请求权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
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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