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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摘    要:渝府发[200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

关 键 词:民政  五保供养△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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