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对错误的规制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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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文华.德国刑法中对错误的规制及其启示[J].法治研究,2013(5):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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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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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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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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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 禁止错误 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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