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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二审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评析
引用本文:纵博.“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二审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评析[J].法治研究,2013(5):118-124.
作者姓名:纵博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    要:在章国锡受贿案的二审中,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有其它几个证据法问题值得进行研判。对于检察机关一审故意不提交的证据,在特定情形下可予以失权制裁;对于因疏忽或客观原因而未能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原则上允许在二审提交,但也有一些例外。在一、二审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来回变更证据形式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尤其要限制从最优证据形式变更为次级证据形式。在控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履行调查义务,只有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依然无法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心证时,方可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失权  变更证据形式  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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