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上的重大过错——兼论对中国法的参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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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名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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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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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过错侵权的救济"(项目编号10xfx0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感谢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基金对本文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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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国法上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大过失、不可原谅之过失以及故意或欺诈性过错。重大过失主要意义在于部分场合下排除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不可原谅之过失主要适用于劳动事故及职业病、运输损害、交通事故领域,用以加重行为人责任或削减受害人权利;故意或欺诈性过错之意义在于一般性地排除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三种过错的识别,从侧重客观因素的考察到侧重主观因素的考察。基于法国法的相关经验,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均有值得检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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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国法 重大过失 不可原谅的过失 故意 欺诈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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