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特留份制度之重构 |
| |
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本质相同,二者之间仅存在制度功能发挥程度和范围上的差异,故无需分别设计两种制度。我国必留份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必留份份额不确定及双无人员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该制度本源功能发挥不足,亦导致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因此,为适应社会对养老育幼的制度需求和统一司法裁判之实践需求,建议用特留份概念取代必留份概念,以重构我国统一的特留份制度。
|
关 键 词: | 特留份 必留份 遗嘱继承 双无人员 |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Forced Heirdom of the Inheritance Series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