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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廉政法制
引用本文:田东奎.论唐代的廉政法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Z1).
作者姓名:田东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摘    要:一唐代的廉政法律主要集中在《唐律》的《名例律》、《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户婚律》、《杂律》等篇章中。《唐律》“在惩治官吏贪赃方面,其设禁之严密,法条之详尽,超过历代,且为宋元明清所沿袭”。1]《唐律》第一次设专章对六种严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进行界定,并称其为“六赃”。“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2](P97)“六赃”中除强盗、窃盗赃为一般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外,其余如“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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