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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引用本文:淦家辉,李雪强.略论“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9(1):92-94.
作者姓名:淦家辉  李雪强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22(淦家辉),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63(李雪强)
摘    要:传统中国乃伦理社会,儒家伦理思想占统治地位,“德”、“札”遂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石。“德”、“礼”不仅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依据,而且法律的内容也大多关乎“德”、“礼”。“德”、“礼”的这种主导地位,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一定的阶段性。这种“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仍然从正反两个方面发挥着其影响作用。

关 键 词:“德”  “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文章编号:1008-8466(2008)01-00092-03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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