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逮捕质量有缺陷”的分析研究——以鹤壁市淇滨区2003—2007年批捕案件为分析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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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伟,魏素煜.对“逮捕质量有缺陷”的分析研究——以鹤壁市淇滨区2003—2007年批捕案件为分析文本[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8):9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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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伟 魏素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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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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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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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查逮捕 质量标准 缺陷 最高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 犯罪嫌疑人 文本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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