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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假一赔十”的法理分析
作者姓名:郭娟  蔡路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
摘    要: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96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假一赔十的法律制度,其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数额确立,有比例限制、最高额限制和对原告获得赔偿额的限制等多种做法。假一赔十的责任性质,是一种产品责任。

关 键 词:假一赔十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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