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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三”索要精神赔偿
作者姓名:刘倩  王陈平  张小玲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是这仅仅是发生在婚姻双方,而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小三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无疑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持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小三"的惩罚应该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关 键 词:无过错方  配偶权  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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