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作者姓名:胡开忠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模式”(项目号11JJD820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关 键 词:著作权  延伸集体管理  《伯尔尼公约》  复制权  广播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