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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乞讨罪初论
引用本文:郭敏.组织乞讨罪初论[J].法制与社会,2007(8).
作者姓名:郭敏
摘    要: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组织乞讨罪"这一罪名。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六)对组织乞讨罪的这一规定,让我们把目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乞讨一族。

关 键 词:立法意义  构成要件  组织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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