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从《就业促进法》看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作者姓名:李静
摘    要: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权利,因而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程序。《就业促进法》实现了平等就业权由虚置的宪法权利向具体权利的转变。该法第六十二条还原则规定了就业平等权的司法救济。但我国《劳动法》以及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与该原则不匹配,形成对该救济权的限制。因此应该通过扩大劳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改革我国传统诉权理论,确立利益主义诉权原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