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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集团诉讼的审理
作者姓名:荀华  陈宽山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荀华),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陈宽山)
摘    要:一、集团诉讼的条件集团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可适用。根据我国新民诉法第55条之规定并结合有关理论和经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适用集团诉讼:(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集团内各个人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即集团诉讼来源于一般的共同诉讼。(3)应有代表人代为诉讼。因集团诉讼人数众多,有的甚至成千上万,每个人参加诉讼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只有推选或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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