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捐赠不以犯罪认定危害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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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燕,黄太平.受贿款捐赠不以犯罪认定危害大[J].人民检察,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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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燕 黄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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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湖南某县教育局原局长文某因受贿 10万余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却认定,被告人文某将受贿款中的3万余元用于捐赠、公务等可以从其非法收受的10万余元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遂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引起了相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二审判决,实际上是确认了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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