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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

关 键 词:劳动  医疗  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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