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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引用本文:李潇菲.试论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4):42-45.
作者姓名:李潇菲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诱惑侦查:以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12XZ-BZX-006)
摘    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为法律所禁止,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下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急需我们在辨明诱惑侦查这两种基本类型背后差异的基础上,在定罪量刑方面对被“诱惑”者作出不同规定,以使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并且真正实现在我国法制化的今天保障人权的目标.

关 键 词:被诱惑者  刑事责任  犯意诱发型  机会提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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