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建立1997年5月2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上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将公证处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之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并且明确了“公证证明”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之一。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办法提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公证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公证员.法律援助形式包含公证证明。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范围、程序、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使得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但是该条例是以律师为出发点起草的.例如.第10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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