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健康证明制度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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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兆林,刘海波.实施健康证明制度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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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兆林 刘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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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卫生防疫站,湖北省十堰市卫生防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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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1983年始,对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以及化妆品生产人员逐步开展并实施的健康证明制度,为完善我国卫生法律制度,推动和加强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预防某些传染病的传播流行起到了积极有效地作用。但在这十余年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和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现分析如下,谨与专家和同道商榷。1.对作出获取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应行业岗位规定的《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存在着很多不一致的内容。可能在立法目的上考虑到了各自法律法规约束对象的不同,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针对的是同一种要式——健康证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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