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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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玉镇,李洪明. 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J]. 行政与法, 2003, 4(1): 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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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玉镇 李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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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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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调解作为“东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主体上的特定性、方式上的非强制性、形式上的准司法性以及效力上的非拘束性等特点。行政调解在当代中国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调解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为此,我们应在行政调解中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合意,法、理、情相结合,尊重当事人诉权,注重效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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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 调解 合意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3)01-0028-04 |
修稿时间: | 2002-08-25 |
Seeking balance in intercession--on administration intercession in China of the present 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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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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