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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
引用本文:许玉镇,李洪明. 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J]. 行政与法, 2003, 4(1): 28-31
作者姓名:许玉镇  李洪明
作者单位:1.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行政调解作为“东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主体上的特定性、方式上的非强制性、形式上的准司法性以及效力上的非拘束性等特点。行政调解在当代中国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调解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为此,我们应在行政调解中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合意,法、理、情相结合,尊重当事人诉权,注重效率等原则。

关 键 词:行政  调解  合意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01-0028-04
修稿时间:2002-08-25

Seeking balance in intercession--on administration intercession in China of the present ag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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