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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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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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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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当今中国,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两大类.由于普通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的性能,并以此诱导顾客选购该商品,所以各国一般都认为此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并规范的广告行为也仅限于普通商业广告,而对现实生活中另一种更容易引起纠纷的广告——悬赏广告却疏于立法.因此,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做深入的研究、探讨,除理论争辩外,尚有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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