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灯案”终审判决的申诉 |
| |
作者姓名: | 敬永祥 |
| |
作者单位: | 四川日报 |
| |
摘 要: | 我因海灯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D98年8月7日作出的(1993)川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一、有关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偏袒对方当事人并对我陷害报复本案终审法院有关执法人员从一审开始就违反保密法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把我写的内参作为公开审理依据,并且故意向最高人民法院谎报案情,以此对我折腾了数年之久后,其违法行为被有关方面制止。但是,有关执法人员为了掩盖违反保密法和谎报案情的错误,没有依法驳回非法起诉,反而采取“补充”的办法使非法起诉取得合法形式。在对非法起诉的公开审理已…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