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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引用本文:沙伊拉·珀尔马特,冯晓东.美国版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J].知识产权,1991(4).
作者姓名:沙伊拉·珀尔马特  冯晓东
摘    要:一、实用物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否享有版权保护? 在美国,1954年有过梅泽诉斯坦一案。原告曾创作一组表现巴厘女舞蹈演员的小雕塑,它们作为美术作品已经在版权局注册。被告试图将这种艺术用于台灯底座的设计,然后作为台灯的一部分也随之销售出去。这个案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体现于实用物品设计中的艺术成分能否享有版权的保护?受版权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实用物品”的定义是:“具有内在的实用功能的物品,这种功能不仅仅是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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