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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诉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案
摘    要:原告: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 法定代表人:贾世堡,厂长。 被告:郭志敏,男,40岁,山西省交城县百货公司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被告:刘家栋,男,43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被告:王财茂,男,37岁,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职工,住交城县城内。 原告山西省交城县防腐钢衬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因与被告郭志敏、刘家栋、王财茂发生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向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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