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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环境权
引用本文:张梓太.论国家环境权[J].政治与法律,1998(1).
作者姓名:张梓太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环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并且把它同国际政治、经济等诸多问题结合起来,尤其是因污染物越境转移及设置环境贸易壁垒等引起的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家环境权利与义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与国际社会进行环境合作过程中,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很值得研究。根据当前国际环境条约、宣言的规定,国家环境权可以分为六个部分:①国家对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权利;②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③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权;④控制污染物越境转移权利与义务;⑤领土无害使用义务;⑥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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