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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主体的构成
作者姓名:
罗明
作者单位: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从刑法的规定上看,仅就刑讯逼供罪来说,犯罪对象的主体范围似已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一些“形”、“质”与刑讯逼供罪相同的特殊情况,因而出现了对该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文从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伤残、死亡后果这一区间内的犯罪对象做了有益的探讨。
关 键 词:
刑讯逼供罪
犯罪对象
主体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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