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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的思考
摘    要: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为一个科学命题和实践任务,很现实,也很紧迫地摆在人民检察机关面前。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早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根本职能,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加强法律监督这一主线。检察机关要根据十四大提出的要求,大力加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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