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民警配枪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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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伟晶.抢夺民警配枪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J].人民司法,2020(11):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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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伟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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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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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以抢夺枪支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且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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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公务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 时空环境 裁判要旨 抢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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