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尽监督管理责任的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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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颖,付想兵.出租人未尽监督管理责任的定罪处罚[J].人民司法,2020(11):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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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颖 付想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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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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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自建房房主对租户负有监督、管理义务而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导致租户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过失,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徐春冬。被告人徐春冬于2010年至2017年12月间,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内墙子村146号自建三层楼的20余间房屋对外出租,整栋楼仅有宽0.95米的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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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 危害后果 北京市朝阳区 犯罪行为 管理义务 裁判要旨 三层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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