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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作者姓名:
郭修江
张巧云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裁决
查明事实
证据充分
民事争议
民事纠纷
司法裁判权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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