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移财产与盗窃行为的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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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瑞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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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姜瑞云(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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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总是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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