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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司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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