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司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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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颖慧. 论宪法司法化[J]. 河北法学, 2002, 20(5): 14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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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颖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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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委党校,江苏 淮安 2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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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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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学 知识社会学 董必武法律思想 法治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2)05-0141-04 |
修稿时间: | 2002-04-24 |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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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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