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的必要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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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琳.论逮捕的必要性条件[J].青海检察,2010(2):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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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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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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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这一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即证据要件箔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处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必要性要件睬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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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 证据证明 刑罚处罚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社会危险性 强制措施 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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