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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需要完善的新制度——对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
钱晓明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摘 要: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关 键 词:
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新制度
《民事诉讼法》
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
人民法院
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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