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授权制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兼与赵良剑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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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钟.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授权制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兼与赵良剑同志商榷[J].四川审判,2002(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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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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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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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宜宾中级法院的赵良剑同志在《四川审判》2001年第6期上发表《高级法院不宜制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数量标准》(以下简称赵文)一文,对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质疑,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缺乏公开性”,“在司法文书中从不被援引”,“弊多利少,实不足取”。笔者拜读后,深感赵文重拾旧题仍不乏新意、新据,难能可贵,但对文中所持论点及部分论据却颇有异议。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利多弊少,应予坚持,并逐步完善。因为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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