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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精神鉴定的证明力
作者姓名:
仙波厚[日]
木夏本巧[日]
郭华(译)
郎治国(译)
作者单位:
[1]不详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 [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在近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之下,没有责任能力则意味着犯罪的不成立。现行刑法第39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应施加惩罚”,在明确规定不对欠缺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又在第2项中规定,“对心神耗弱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当减轻刑罚”,确定在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况下,
关 键 词:
精神鉴定
证明力
责任能力
人的行为
现行刑法
责任主义
第39条
刑事责任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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