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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
引用本文:黄锴.论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15):17-18.
作者姓名:黄锴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近年来随着焦作房产纠纷案、嘉德公寓案等典型案例的出现,学界对于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这一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但在争论的过程中,明显地分为承认构成要件效力和不承认构成要件效力的两派,两者谁也不能说服谁。在本文看来其争论在本质上是法院自主性与行政权威性的利益衡量问题,如何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以使两种利益都能得到保全呢?本文试图从行政行为各效力发生顺序的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在承认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上亦对其作出限制。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法院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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