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中国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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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绿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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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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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效应——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中心”(10YJC820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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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控方证人”和“普通证人”两种模式,两者体现出截然不同的诉讼理念和价值取向.中国的侦查人员基本不出庭作证,实践中通行的是“情况说明”模式,主要通过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方式作证.这种模式的形成与我国的诉讼结构、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定情形下必须出庭作证,但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表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必须改革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纵向诉讼构造,提高庭审效率和律师辩护技巧,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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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控方证人 普通证人 侦查人员 诉讼结构 庭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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