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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再审中抗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作者姓名:余向阳  颜志宏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向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颜志宏)
摘    要:一般的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时,仍由原审原、被告双方承担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可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由谁来承担抗诉理由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此均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审理因抗诉而引起再审的民事案件,应由抗诉机关承担当庭举证的责任。这是改革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判方式的关键。抗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举证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提出证明主张;二是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收集和提出有关证据;三是在诉讼中通过开庭等特定场合,运用提出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使这一主张达到法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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