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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重视“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
作者姓名:龚潇
作者单位:福建省寿宁县昌盛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实例上揭某机器厂工程师陈某某有四兄妹,婚姻和两个妹妹已先后出嫁,地一直与父田共同生活,片承担赔着义另。1991年、1994年父田先后去世,遗有四间砖木结问的平素。1994年7目6日,兄妹四人就父田的遗产问题达成S割协议,后因其阳、妹三人及海遂诉至上揭某基层法院,法院于1994fyll目作出沛民初字第2216g判决,确定了极院认为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案。陈某不服,上诉后,上揭某中级法院于同年作出(1994隼)户中民辔字第2229g判决维持原判。终用判决生效后,自方当事人在执行庭的佳促下,对判决它隔定的遗产分割引起的补偿费,该村的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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